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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章 你懂的(第1页)

第三,被害人自己放弃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并不影响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原本家属愿意代为赔偿,但对方提出高达8o万元的数额,要求过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本案中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相关证人各说各话。

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第五,被害人在本案生之前,曾多次于其它场合,用言语刺激被告人,所以对本案的生具有一定过错。

金胜这时端起一旁早已凉掉的咖啡,一口喝掉。

这几个辩护点。。。。。只能说,中规中矩!!

“你把判决书给我看下。”

“好。。。。。。”

卢晨立即把手机递了过来。

目前纸质版本还没寄到,只有电子版本的。

金胜伸手接过后,跳过前面,直接看向双方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

不出意外,果然是讨论林杰睿的行为。。。。。。到底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故意伤害罪既遂。

公诉方认为

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颈部、肩部、手臂,多处受伤。

以及全身其它处,防御性伤势。

这里有伤情照片、司法鉴定来进行佐证。

与被害人陈述中,提及被告人使用刀具,直接攻击其颈部,是能够印证的。

被告人也在案后多次供述中,均承认了这一点。

另外,被告人一直辩解,仅仅只是想伤害被害人。

但在其颈部等全身多处伤害已生,即被告人所谓,想伤害对方目的已达成情况下,依然再下楼持刀继续伤害。

这更能够说明。。。。。。。林杰睿就是冲着s人去的。

金胜接着看向最后面部分。

经审理查明,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杰睿手持刀具,连续划砍、捅刺被害人颈部等重要部位,致使多处创口。

后再次行凶时,因其他人协力阻止,未能得逞。

其持刀行凶的部位以及方式,充分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

故。。。。辩护人关于只有故意伤害等相关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条、第55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杰睿犯故意s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z治权利一年。

‘呼。。。。。’

金胜缓缓呼出一口气。

有理有据,事实清楚。

怪不得卢晨提交的辩护意见,会被法官给否决了。

哪怕自己亲自上场,估计也很难改变罪名的认定。

律师又不是法师。

在这种案子上,同样无能为力。

总不能拿个话筒、通上电、去法庭上浑身抖起来吧!

到时候估计连自己都得进去‘冷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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